(2017)渝011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洪荣成小琼等与庹科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荣,成小琼,范远权,傅家胜,庹科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荣,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成小琼,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范远权,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傅家胜,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庹科选,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荣、成小琼、范远权、傅家胜与被执行人庹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庹科选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庹科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洪荣、成小琼、范远权、傅家胜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庹科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