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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朱学旺、王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朱学旺,王九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7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杨红予。被申请人:朱学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王九英,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朱学旺、王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学旺、王九英价值23531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朱学旺、王九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号×栋×楼×号房产(权21×××73),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冻结朱学旺、王九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号×栋×楼×号车位(权15×××11),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