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中区顶峰工程机械销售部、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江市中区顶峰工程机械销售部,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钟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内江市中区顶峰工程机械销售部。经营者荣艳秋,女,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大榆镇洪城新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河东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5824507-4。法定代表人:林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辉林,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钟伟,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再审申请人内江市中区顶峰工程机械销售部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内江市中区顶峰工程机械销售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 歧审判员 刘玉梅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富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