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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福世特(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世特(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福世特(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盐河北岸、淮阴西港东侧。法定代表人梁步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畅,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西侧柳树湾街道办事处院内西附楼。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世特(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徒商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1131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提出以无证房产抵偿债务,未获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商初字第00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