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贵焕与宁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焕,宁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焕,身份证号码:132201196408234325,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4街区6栋3门301室。被执行人宁东明,身份证号码:230280196410052356,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安居小区4栋5门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焕与被执行人宁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贵焕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309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宁东明给付赔偿款4948.48元,案件受理费1921.33元,鉴定费4600.00元,合计11469.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宁东明现不知去向,查找不到,故王贵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30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