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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向旭与苏利琼、芶清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旭,苏利琼,芶清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18号原告:陈向旭,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南段**号,身份证号码510129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四川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利琼,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和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111281975********。被告:芶清良,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和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101291966********。原告陈向旭与被告苏利琼、芶清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陈向旭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向旭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向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陈向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