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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翁彬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彬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4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彬,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暂住本市。辩护人韩慧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彬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韩慧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彬在被害人庄某某开设的饭店任职期间,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1月24日、1月29日登录庄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六次共转账人民币24万元至其他公司。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0日将被告人翁彬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涉案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详情,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翁彬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法院依法审判。庭审中,被告人翁彬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偶犯,到案后能主动供认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翁彬在被害人庄某某开设的饭店任职。在此期间,被告人翁彬用其掌握的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和支付密码,在其本人的手机应用上登录,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1月24日、1月29日分六次将该支付宝账户所绑定浦发银行储蓄卡内的人民币24万元转账至佛山市泛宝霜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供其个人使用。2017年2月1日,被害人庄某某发现银行资金被转账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0日将被告人翁彬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翁彬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对涉案手机照片的辨认笔录,涉案支付宝账号的交易记录和浦发银行庄某某账户的交易流水详情,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翁彬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翁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翁彬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延风审 判 员  孙攀峰人民陪审员  徐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