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长清与朱承君、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清,朱承君,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461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张长清,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朱承君,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儒溪镇。被执行人陈伟,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清与被执行人朱承君、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承君、陈伟与申请执行人张长清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长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承君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承君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