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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77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200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被告:胡某某,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改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开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