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77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200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被告:胡某某,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改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开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