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3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