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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森与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砀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78号之一原告李森,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凯四街。法定代表人张西良。被告翟保平,住商丘市。被告砀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波领。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翟保平、砀山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森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商丘市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西良在商丘市看守所羁押,无法开庭审理,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