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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广林与赵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林,赵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661号原告:任广林,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赵敏洁,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林与被告赵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保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保友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林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