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钞某与南阳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钞某,南阳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756号原告:钞某,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被告:南阳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法定代表人:杨一飞,任总经理。原告钞某与被告南阳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