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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诸城市杨金伟兽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诸城市杨金伟兽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123号。法定代表人:胡希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坤,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诸城市杨金伟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后松园村50号。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诸牧罚[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诸城市杨金伟兽药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永华审 判 员  崔兆在人民陪审员  陈树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