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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杨某甲民间借贷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76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某甲,女,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诉被告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