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保财与被执行人稼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保财,稼味食品(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第30号申请执行人尹保财,男,1979年5月7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被执行人稼味食品(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称稼味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9586260-6。法定代表人林琦,董事。本院在执行稼味公司与尹保财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稼味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稼味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支付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稼味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稼味公司无可处分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稼味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