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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异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显忠杨顺玲与宋仁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玲,王显忠,宋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8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顺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显忠,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宋仁清,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办理王显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顺玲、宋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顺玲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审查中,执行异议人杨顺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已与申请执行人王显忠达成和解协议,查封的房屋已解除查封,故自愿撤回异议。本院认为,王显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顺玲、宋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顺玲已与申请执行人王显忠执行和解。本院已作出(2016)渝0117执372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杨顺玲所有的位于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西路X号(房权证:XXXXXXXX**)的查封。且异议人杨顺玲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异议审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瞿宏国审判员  邓 敏审判员  徐 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