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葆贤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葆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67号罪犯吴葆贤,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葆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2014年7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闽06刑更3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吴葆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葆贤自2016年2月16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1325分,表扬二次。罪犯吴葆贤户籍所在地平和县司法局出具了平司矫评估〔2017〕167号《拟提请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合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吴葆贤的父亲吴尘封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条件,愿意作为吴葆贤假释期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平和县司法局的《拟提请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葆贤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葆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葆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