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玉萍、何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玉萍,何兴,杜栓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玉萍,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陈以德,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兴,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栓义,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少亮,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玉萍与被上诉人何兴、杜栓义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玉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以德,被上诉人何兴、杜栓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