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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尚吉青与曹建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吉青,曹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尚吉青。被执行人曹建龙。申请执行人尚吉青与被执行人曹建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75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299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75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