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82号原告:张某1,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