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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82号原告:张某1,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