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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孝怀与高红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孝怀,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113号申请人:高孝怀,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住神木县锦界镇五区。被申请人:高红军,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阳区。申请人高孝怀与张坤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申请人高孝怀受伤,被申请人拒绝赔偿其人身财产损失,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登记在被申请人高红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0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登记在被申请人高红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崔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3号大众牌FV7146BBDBG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了崔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3号大众牌FV7146BBDBG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高红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0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高红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三、查封崔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3号大众牌FV7146BBDBG小型轿车一辆。四、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五、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