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向阳、冯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阳,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徐向阳,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冯涛,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徐向阳与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字第4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