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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进民、赵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进民,赵海红,刘将,刘光坤,刘争标,刘光辉,王洪印,刘光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277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进民,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赵海红,女,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将,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光坤,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争标,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光辉,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王洪印,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光珍,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进民、赵海红、刘将、刘光坤、刘争标、刘光辉、王洪印、刘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筱斌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