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桂芬、肖永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芬,肖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芬,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兆伟,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肖永清,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暂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周桂芬与被执行人肖永清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桂芬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永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92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日22日当庭向被行人肖永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日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肖永清名下无大额存款;于2017年3月14日、4月10日、6月15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肖永清名下无大额存款;3、被执行人肖永清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肖永清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肖永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后于2017年2月13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肖永清失信信息屏蔽;6、被执行人肖永清申报在本市租住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育康园25号楼202号,未婚,非婚生子与其共同生活,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认可此情况;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7503.49元(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5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截至2017年6月20日尚有本金67503.49元,案件受理费5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肖永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桂芬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