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天周与被申请人许斌、许小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天周,许斌,许小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财保22号申请人:杜天周,男。被申请人:许斌,男。被申请人:许小余,男。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杜天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许斌所有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号:AXID03Z0117Q000012V)。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天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许斌所有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