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孔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孔庆福,周莉,何章英,孔凡清,韦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64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44号。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菊,该行风险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该行信贷审批经理。被告: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庆福。被告:孔庆福,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周莉,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何章英,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孔凡清,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韦娟,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孔庆福、周莉、何章英、孔凡清、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