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民申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培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培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培强,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系被申请人马美荣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美荣,女,汉族,1940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再审申请人杨培强因与被申请人马美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4民终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杨培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培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培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何 恺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一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