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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田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706号原告:王雪峰,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田红利,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雪峰与被告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雪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王雪峰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娜木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