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田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706号原告:王雪峰,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田红利,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雪峰与被告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雪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王雪峰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娜木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