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605号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汪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云鹭,该公司职工。被告:蔡志刚,男,住康平县。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2511元及违约金687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接收康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康懿嘉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约定康懿嘉园小区物业服务费按康平县物价局批准,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每月0.6元收取,小高层住宅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康懿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701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7.19平方米。被告拖欠自2014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的物业费2511元,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蔡志刚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信景才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史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