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陈慧黎与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黎,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596号之二原告:陈慧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毛仁,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街。法定代表人:袁灿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黎诉被告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慧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慧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09元,减半收取38454.5元,由原告陈慧黎负担。审 判 长 胡恋梅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