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书江等65人诉被告李海龙、刁忠义、翟钢、王淑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江,李海龙,刁忠义,翟刚,王淑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693号原告:刘书江等65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建,男诉讼代表人:苏玉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正忠,系辽宁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男。被告:刁忠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武,男。被告:翟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振华,男。被告:王淑华,女。原告刘书江等65人诉被告李海龙、刁忠义、翟钢、王淑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书江等65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8号G4小区的公共用地。目前该地块有围栏、建有三个凉亭、种菜和树若干,原来是平地,要求恢复到平地状态,地上的围栏、凉亭都拆除。事实与理由,原告所属宝合社区同江街8号G4小区2006年4月回迁,2012年5月李海龙等四被告占用我小区公共绿地2000平方米,在该地上建围栏、建凉亭、种果树、种蔬菜。G4小区业主多次执社区、明廉街道办事处、皇姑区行政执未法局,要求拆除非法占地。2013年和2014年皇姑区行政执法局先后两次将非法占地强制拆除,2015年被告再次占地,并建了三个凉亭、围栏。2016年8月原告社区成立了业委会,业主为收回被占绿地推选两名原告为代表人起诉被告,收回绿地。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诉请拆除占地、恢复原状,首先应举证证明其对诉争的公共绿地依物权法有关规定享有共有权。案涉绿地在华泰新都F区南墙外,首先原告所在的G4号楼不属该园区楼宇,且原告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经庭审质证后可以认定G4号楼和案涉的公共绿地均不在该证登记的9408.7平方米住宅用地上,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案涉公共绿地的共有权。由于G4号楼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合法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故小区规划图中没有标明该楼,虽该楼客观存在并办理了房证,但不能依此事实认定原告对案涉绿地享有当然的共有权利。宝合社区、万泰公司书面证明内容与小区规划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在矛盾,且上述机构不是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其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明原告对案涉绿地享有共有权。综上,原告主张拆除占地、恢复原状,主体身份不适格,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书江等65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100元返还原告刘书江等65人。审判员 林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刘书江等65名业主名单刘书江、那兴龙、陈宝库、曹成枢、张世宏、寇绍安、郭恩仁、梁刚、白思洁、李春宇、李俊松、宁善利、张菊梅、杨世勇、张士凯、王会普、韩桂琴、黄振斌、刘忠和、刘淑兰、张锐、周静、顾连海、谷洋、崔金波、代军、王文斌、韩绍琦、李微、张天全、殷百娟、王淑芳、孟宪晶、崔金旭、李冬梅、崔庆文、王兴茂、周绍志、董泽、符希芝、靳元东、王凯、金玉红、朱铁山、崔廷岩、解明山、柴连成、董明应、秦树权、沙宝野、赵吉华、张文荣、王喜富、崔瑞敏、辛涛、刘万琦、王宝玉、尚彩虹、康永财、孙志杰、王玉国、郑会君、郭武洲、苏玉生、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