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杰与许龙、杨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许龙,杨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336号原告:许杰,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龙,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杨芳,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许杰与被告许龙、杨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许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杰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