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杰与许龙、杨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许龙,杨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336号原告:许杰,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龙,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杨芳,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许杰与被告许龙、杨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许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杰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