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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万福、王万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万福,王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董万福。被执行人:王万福。申请执行人董万福与被执行人王万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3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双方当事人历史遗留换地导致涉案地块上现存200余棵观赏树苗,因移树需相关费用问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核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