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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云枝与徐丽娜、张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枝,徐丽娜,张凤云,乔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民初99号原告谢云枝,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娜,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张凤云,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乔国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卫东区。原告谢云枝诉被告徐丽娜、张凤云、乔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云枝的委托代理人杨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娜、张凤云、乔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云枝诉称,被告徐丽娜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谢云枝现金借款300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为证。被告张凤云及乔国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自2014年11月14日借款期限届满以来,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催要,三被告均以无钱归还为由一再推诿,只字不提还款事宜,原告至今催要未果。被告背信弃义,已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徐丽娜支付原告谢云枝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张凤云、乔国强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徐丽娜、张凤云、乔国强未答辩,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徐丽娜向原告谢云枝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被告张凤云、乔国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谢云枝现金叁万元(3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借款人:徐丽娜,担保人:乔国强;担保人:张凤云,2014年10月14日”。2015年5月6日,被告张凤云出具一份字据,内容:“本人愿意用房子做抵押用于生意周转,位于新程街东电务厂家属楼15号楼西单元5楼西户二室一厅房子没有做任何抵押,如不属实我愿意负法律责任,张凤云,2015年5月6日。”三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谢云枝提供的借条、字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谢云枝提供借款给被告徐丽娜,由被告张凤云、乔国强提供担保,有被告徐丽娜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和担保法律关系,原告谢云枝提供借款给被告徐丽娜后,被告徐丽娜应当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故原告谢云枝要求被告徐丽娜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4年11月14日,未约定担保期限,故担保期限的计算按照法定的6个月计算,原告谢云枝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张凤云、乔国强诉讼已超过法定的担保期间,故原告谢云枝要求被告张凤云、乔国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谢云枝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谢云枝对被告张凤云、乔国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徐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人民陪审员  宋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培先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