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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学辉与贾德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辉,贾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现住本区大衙门街49号原张掖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贾德雄,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周学辉与贾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晨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