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学辉与贾德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辉,贾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现住本区大衙门街49号原张掖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贾德雄,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周学辉与贾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晨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