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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鹏飞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鹏飞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2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鹏飞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平路南段路东。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鹏飞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鹏飞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交纳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