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孙春、朱清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孙春,朱清水,陈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孙春,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清水,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巧慧,女,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李孙春与被执行人朱清水、陈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0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朱清水、陈巧慧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孙春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清水、陈巧慧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朱清水、陈巧慧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巧慧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朱清水名下有位于福州市××#楼××房产,经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1060000元,申请执行人依照债权比例分配到执行款73600元。2017年5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孙春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0日前提供被执行人朱清水、陈巧慧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清水、陈巧慧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