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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秀丽诉赵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丽,赵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付秀丽,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赵国峰,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龙城区新华街二十段.本院在执行付秀丽与赵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判员许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