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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隋玉林与张继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林,张继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2执3号申请人:隋玉林,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继盛,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隋玉林与张继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继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人隋玉林于2017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继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继盛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股票、房屋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隋玉林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隋玉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提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丰林区基层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刘晓梅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史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七日书记员  慕朝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