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尹居远等人与孙道国、张在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居远,杨远荣,杨远坤,郇新莹,杨远孝,孙道国,张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尹居远。申请执行人:杨远荣。申请执行人:杨远坤。申请执行人:郇新莹。申请执行人:杨远孝。被执行人:孙道国。被执行人:张在娟。本院在执行(2016)鲁0781民初5017号尹居远等人与孙道国、张在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暂无可执行财产。该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长亮审 判 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京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