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占强与闫向阳、黄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302号原告冯占强,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生,住登封市。被告闫向阳,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住登封市。黄朝宁,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冯占强诉被告闫向阳、黄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向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冯占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黄朝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闫向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