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信辉与林建强、郭杭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辉,林建强,郭杭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932号之一原告:刘信辉,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建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杭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刘信辉与被告林建强、郭杭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信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信辉以其与林建强、郭杭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信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刘信辉负担;保全申请费4420元,由刘信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