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小刚与姚会元、郭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刚,姚会元,郭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刚被执行人姚会元被执行人郭永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刚与被执行人姚会元、郭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姚会元、郭永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会元、郭永升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小刚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会元、郭永升于2018年7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小刚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杨小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