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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顾某与茅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茅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368号原告:顾某,女,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茅某1,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顾某与被告茅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茅某2由被告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观念爱好差距而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沉迷赌博并多处借债。2012年开始,被告因原告要求其外出工作、停止赌博等原因而多次殴打原告。2017年4月被告要求原告网络借钱供其赌博,因原告拒绝而再次殴打原告,原告逃离被告家中,被告多次前往原告娘家辱骂威胁原告父母,原告父母报警解决。因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父母及邻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茅某1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相恋,××××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茅某2。现原告以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存在家暴、赌博、暴力威胁原告父母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生育一子,已建立起较厚的夫妻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应谨慎处理双方离婚问题,被告应及时改正赌博恶习,回归正途,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及孩子给予更多关心。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婚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其请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碍难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茅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