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金宝、朱亚红、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金宝,朱亚红,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276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永焘,男,该单位信贷员。被告:唐金宝,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朱亚红,女,1979年8月4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唐金生,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候慧荣,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唐海山,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平海英,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平海杰,男,1968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金宝、朱亚红、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毕永焘,唐海山、平海杰、候慧荣、平海英到庭参加诉讼,唐金宝、朱亚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唐金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唐金宝、朱亚红二人共同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3705.12元,逾期利息31463.64元,本息合计125168.76元,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唐金生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45元,逾期利息10487.88元,本息合计41732.88元,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要求唐金宝、朱亚红、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1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金宝、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唐金宝,联保小组成员是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借款人是唐金生,联保小组成员是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唐金宝借款最高额度是9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唐金宝于2014年9月30日领取贷款90000元,到期日2015年2月1日,月利率9.96‰;借款到期后,唐金宝未偿还过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1月3日,唐金宝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3705.12元,逾期利息31463.64元,本息合计125168.76元。朱亚红与唐金宝于2005年3月25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朱亚红与唐金宝系夫妻关系,朱亚红对唐金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唐金生借款最高额度是3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唐金生于2014年9月29日领取贷款30000元,到期日2015年2月1日,月利率9.96‰;借款到期后,唐金生未偿还过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1月3日,唐金生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45元,逾期利息10487.88元,本息合计41732.88元。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海山辩称,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候慧荣辩称,2014年没有签订过借款合同,之前签订过,但是分组了。平海杰辩称,当年的贷款早就已经到期了,本息已经还完了,要是没还完,不可能继续贷款。平海英辩称,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唐金宝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朱亚红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唐金生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金宝、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唐金宝,联保小组成员是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借款人是唐金生,联保小组成员是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唐金宝借款最高额度是9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唐金宝于2014年9月30日领取贷款90000元,到期日2015年2月1日,月利率9.96‰;借款到期后,唐金宝未偿还过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1月3日,唐金宝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3705.12元,逾期利息31463.64元,本息合计125168.76元。朱亚红与唐金宝于2005年3月25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朱亚红与唐金宝系夫妻关系,朱亚红对唐金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唐金生借款最高额度是3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唐金生于2014年9月29日领取贷款30000元,到期日2015年2月1日,月利率9.96‰;借款到期后,唐金生未偿还过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1月3日,唐金生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45元,逾期利息10487.88元,本息合计41732.88元。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凭证、欠款明细,贷款利息补充说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金宝、唐金生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唐金宝、唐金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时朱亚红与唐金宝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朱亚红对唐金宝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且唐金宝、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自愿签订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对唐金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对唐金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候慧荣、平海杰称贷款已到期,已经偿还完的辩解意见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唐金宝、朱亚红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3705.12元,逾期利息31463.64元,本息合计125168.76元(截止至2017年1月3日,月利率9.96‰,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唐金宝、朱亚红追偿;二、唐金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45元,逾期利息10487.88元,本息合计41732.88元(截止至2017年1月3日,月利率9.96‰,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金宝、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唐金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8元,公告费606元,保全费328元,由唐金宝、朱亚红、唐金生、候慧荣、唐海山、平海英、平海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明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人民陪审员 宫兆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