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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与被告蔡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32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蔡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24号原告李艳。被告蔡晶。原告李艳与被告蔡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李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蔡晶的起诉。本院认为,李艳申请撤回对蔡晶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对被告蔡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