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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2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乔某,男,生于1976年2月,汉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俊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正人民陪审员  黄琼华人民陪审员  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