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维光与黄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光,黄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光,男,生于1950年4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被执行人:黄继云,男,生于1963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新都区人,住新都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维光申请执行黄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维光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2300元;③执行费143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