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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878号原告: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69189346。法定代表人:刘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特别授权。被告: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迆资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068953764P。法定代表人:李传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协商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